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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2.0探究 | 预算批复新增高频词“绩效目标”

发布时间:2023-07-14  浏览量: 185

 

红色为新增    蓝色为删除    紫色为修改

 

“各部门应当在接到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及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落实分解到具体单位和具体项目。”

“生成政府采购相关预算、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政府购买服务相关预算,以及分单位'三公经费控制表 、项目绩效目标表,分别作为政府采购、配置资产、购买服务、'三公'经费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等活动的控制依据。”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将绩效目标表随同部门预算同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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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预算批复模块,《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 (2.0版) 》 (下称《规范 (2.0版) 》),绩效目标”成为新增的高频词,值得部门和单位尤为注意。

 

概述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应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正式批复下达,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红色文字为添加内容)

 

Part 1  政府预管批准变化

本级人大批准政府预算后系统程序有修改 

管理流程及规则

1.财政部门报送本级人大审议的政府预算草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报表(报表样式详见附录3 附表3,财政部可根据管理需要适时调整报表样式) : (蓝色文字为删除内容)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报表应当包括收支预算总表分险种收支预算表、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情况表、基础资料表等。

(5)上一年度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或余额预计执行数)表。

(6)上一年度本地区和本级地方政府债券(含再融资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额(或预计执行数)、本年度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预算数等报表。(红色文字为添加内容)

 

此外,财政部门还需将部门预算草案一并报送本级人大。部门预算草案应当至少包括收支总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项目支出表等报表(报表样式详见附录3附表4,财政部可根据管理需要适时调整报表样式)(蓝色文字为删除内容)

 

2.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大审查和批准。审批流程是:(1)财政部门将预算草案、预算报告及编制说明提交本级政府审定。(紫色文字为修改后的内容)按程序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审议。

 

3.本级人大批准政府预算后,系统登记预算指标账,(紫色文字为修改后的内容)财政部门在一体化系统中依据人大批准的政府预算批复下达,相应进行预算指标核算,生成政府收入和支出预算。

 

4.本级人大批准政府预算后,财政部门通过系统实时汇总本地区的收支预算。对于本地区的待分配指标 (包括转移支付预算待分配指标、部门预算待分配指标、预备费 ),上级可通过系统实时监控其分配进展情况,掌握待分配预算总额、已分配数、未分配数和分配时间。对于未分配指标,上级可进一步追踪其停留的预算级次 (中央、省、市、县) 、未分配状态持续时间等。(紫色文字为修改后的内容)财政部门通过一体化系统实时汇总本地区的收支预算,实时监控本地区待分预算(包括转移支付预算待分预算、部门预算待分预算、预备费)分配进展情况,掌握待分预算总额、已分配数、未分配数和分配时间,以及未下达指标的预算级次、未下达状态持续时间等。过渡期内,财政部门对本级财力安排的待分指标分配情况,可自主

决定是否推送给上级财政部门。(蓝色文字为删除内容)

 

5.对本级代编预算,各级财政原则上应在当年6月30日前下达;(蓝色文字为删除内容)应按程序下达,未下达的收回同级财政总预算统筹使用。

 

对下级政府的地方政府债务转贷支出(紫色文字为修改后的内容)预算,应当在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议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正式下达。

 

7.对于上级下达的地方政府债务转贷预算,本级在一体化系统中接收,转贷金额、债务类别等要素保持不变,细化分解后下达用于本级部门预算支出或对下级的债务转贷支出。(蓝色文字为删除内容)分解下达时继续关联上级下达的转贷支出预算相关信息,(紫色文字为修改后的内容)并须关联该地方政府债务转贷收入安排的本级部门预算支出和对下级的债务转贷支出,确保在预算执行每个环节可追溯资金来源去向。

 

Part 2 转移支付预管下达变化

增加进行预算指标核算相关要求

管理流程及规则

1.本级政府预算草案经人大批准后,财政部门生成转移支付支出预算指标,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代码、预算级次等信息,并将本级财力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指标转为正式预算同时进行预算指标核算。(红色文字为添加内容)

 

2.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含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下同) (红色文字为添加内容)应当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 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

 

6.对于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预算,本级在一体化系统中接收预算指标,项目名称、项目代码、预算级次等要素保持不变,细化分解后下达用于本级部门预算支出或对下级的转移支付支出其中,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共同事权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以及其他上级下达时明确需要追踪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红色文字为添加内容)本级分解下达时继续关联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项目,确保在预算执行每个环节可追溯资金来源去向。

 

7.人大批复预算后,本级财力安排的未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算,财政部门在系统中相应生成待分配指标,指标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代码、预算级次等,细化分解后下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共同事权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可根据相关要素全程追踪预算下达执行情况。(蓝色文字为删除内容)

 

9.按照项目法分配下达转移支付项目预算时,应在预算文件中明确细化后的项目名称、预算金额和项目代码等相关要素,并通过系统将细化后的转移支付项目预算下达,确保系统中的项目和指标文件中的项目保持一致,以便跟踪。(紫色文字为修改后的内容)8.对于按照项目法管理分配的转移支付项目,上级财政部门在下达转移支付指标时,同时下达该转移支付项目对应具体实施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代码、财政区划、预算金额等信息,作为下级分配资金和上级追踪管理的依据。

 

10.对于上级按项目法分配下达的转移支付项目预算,本级系统中的项目名称、预算金额等要素应与上级下达的保持一致,并将本级的项目代码和上级的项目代码进行关联,以便上级跟踪;本级将转移支付项目预算分解下达到部门预算时,项目也应与上级下达的项目保持一致,不得更改上级下达的项目名称。对于上级按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转移支付项目预算,若本级没有作为财力统筹的,则按照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项目名称、预算金额等要素生成本级待分配项目预算,将本级待分配项目代码和上级转移支付项目代码进行关联,再按有关规定分解下达给本级部门或者下级;若本级已作为财力统筹,则不再生成待分配项目预算。(紫色文字为修改后的内容)9.对于上级下达需要追踪的转移支付项目,下级应按照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项目名称、预算金额等要素生成本级待分配项目预算,将本级待分配项目代码和上级转移支付项目代码进行关联,再按有关规定分解下达给本级部门或者下级。其中,对于上级按项目法分配下达的转移支付项目预算,本级项目库中的具体实施项目名称、预算金额等要素应与上级下达的具体实施项目保持一致,并将本级的项目代码和上级的具体实施项目代码进行关联,以便上级跟踪。上级下达不要求追踪的转移支付项目,本级可作为财力统筹,不再生成待分配项目预算。

 

10.转移支付支出预算在细化分解下达时(包括提前下达和执行中下达),本级办理预算文件,必须同步在一体化系统中登记预算指标。预算文件签发后,一体化系统自动下达预算指标并登记指标账。(紫色文字为修改后的内容)并进行预算指标核算。

 

11.政府预算执行中,上下级政府间的转移支付预算增加或减少,可不作为预算调整事项。(蓝色文字为删除内容)下级收到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包括正指标和负指标),相应增加、减少下级收入预算。

 

Part 3 部门预管批复变化

增加批复绩效目标要求

管理流程及规则

1.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大批准后20日内向各部门批复预算及绩效目标。各部门应当在接到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及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落实分解到具体单位和具体项目。(红色文字为添加内容)

 

2.预算年度开始后,本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大批准前,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各部门“二上”预算指标内(紫色文字为修改后的内容)预算内,部门可以安排下列支出: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人员类项目支出、运转类项目支出和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财政部门可根据部门“二上”预算生成“二上”预算提前安排指标,按一定金额比例控制预算执行。(红色文字为添加内容)

 

3.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之后,在一体化系统中生成各单位财政拨款预算指标、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和单位资金预算指标,并根据生成的部门预算批复正式指标,完善此前下达的“二上”预算提前安排指标。(红色文字为添加内容)

 

4.生成政府采购相关预算、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政府购买服务相关预算,以及分单位“三公”经费控制表、项目绩效目“三公”经费标表,分别作为政府采购、配置资产、购买服务、“三公”经费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等活动的控制依据。(红色文字为添加内容)

 

Part 4 政府预管公开变化

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细化到地区

管理流程及规则

3.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外,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红色文字为添加内容)

 

4.政府预算应当至少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算表》《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表》和《 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表 》等报表(报表样式详见附录3附表3,财政部可根据管理需要适时调整报表样式)。(蓝色文字为删除内容)

 

4.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表中(紫色文字为修改后的内容)政府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人员类项目预算和运转类项目中的公用经费项目预算应当公开到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未落实到地区的金额也应公开。(红色文字为添加内容)

 

Part 5 部门预管公开变化

将绩效目标表随同部门预算同步公开

管理流程及规则

4.中央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按照中央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公开,不作为地方的部门公开预算。(红色文字为添加内容)

 

5.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应当至少公开《收支总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和《项目支出表》等报表 (报表样式详见附录3附表4,财政部可根据管理需要适时调整报表样式)。(蓝色文字为删除内容)

 

6.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将绩效目标表随同部门预算同步公开。(红色文字为添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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