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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2.0详解 | 不得不知的预算执行变化细节

发布时间:2023-07-17  浏览量: 389

 

红色为新增  蓝色为删除  紫色为修改

 

在预算执行模块,《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 (2.0版) 》在“收入预算执行”中新增两项“国债收入”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收入”。《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 (试行)》中的“部门支出预算执行“章节名称修改为“本级支出预算执行”,内容也从“国库集中支付”“单位资金支付”和“结转结余”扩充为“国库集中支付”“国库实有资金支付”“财政专户资金支付”“单位资金支付”“国债发行兑付资金支"“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资金支付”“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资金支付” “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结转结余” “预算执行报表”章节名称修改为“预算执行分析”。

除此之外,预算执行模块还新增了“财政库款运行分析”“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财政库底目标余额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地方政府债务情况月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管理”

该模块变化比较大,在此分享一些值得部门单位关注的重点。

 

————  具体变化包括  ————

 

预管执行

 

预算执行是预算经过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后进入具体实施的阶段,是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围绕实现国家预算目标组织收入、保证支出,并对收支运行进行全过程监督的总称。预算执行通过合理的组织安排将法定预算变为现实,促进和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目标的实现。预算执行主要包括收入预算执行、支出预算执行,以及对预算执行过程的监控和分析等业务活动。(红色文字为添加内容)

 

收入预算执行——非税收入变化

细化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相关说明

收入预算执行是指组织实现年度预算确定的收入任务,包括预算收入的组织征收和管理、收缴入库、划分报解和退库等。各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财政部门关于组织预算收入的具体制度和办法,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有预算收入上缴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红色文字为添加内容)

 

4.执收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在系统中设置好的非税收入项目信息,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缴款通知 ),确认缴款人缴款后,向缴款人提供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收据)。(紫色文字为修改后的内容)4.执收单位通过一体化系统非税收入收缴模块开具电子缴款书(仅有缴款通知功能),包含单位电子签名。缴款人持电子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向财政缴纳款项后,财政端验证电子票号唯一性及规范性、执收单位签名有效性,追加财政监制电子签名以及统一的财政票据监制电子章,生成完整的电子缴款书。

 

6.缴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代理银行按日向财政部门提供其代收非税收入资金的财政专户库存表等原始凭证。财政部门对代理银行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紫色文字为修改后的内容)7.一体化系统依据收缴信息自动核对代理银行原始凭证,核对无误后,财政部门分资金性质、收入分类科目、非税收入项目和单位将非税收入记入财政专户会计账,同时在指标核算中确认收入。8.缴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由代理银行在规定时限内根据财政部门指令或财政部门委托,分科目将非税收入资金及时足额准确地缴入国库,并将缴库凭证回单反馈财政部门。(蓝色文字为删除内容)

 

8.财政部门通过一体化系统按日接收本级电子《国家金库收入日报表》,分资金性质和收入分类科目,将非税收入记入财政总会计账,同时在指标核算中确认收入。(红色文字为添加内容)

 

9.通过集中缴库或就地缴库方式收缴的非税收入,财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直接缴库,对确需保留集中缴库或就地缴库方式的,应按照统一的数据规范从同级人民银行国库获取缴款人、缴款金额、非税收入项目、收入分类科目等信息。(红色文字为添加内容)

 

(2) 财政部门确认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专项收入后,应登记相应项目的“待还地方政府债券本金支出”和“待还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支出”;财政部门偿还项目还本付息资金后,应冲减相应项目的应付政府债券和应付利息。(蓝色文字为删除内容)

 

(3) 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未按既定方案落实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扣减相关预算资金等措施,确保债券按时足额还本付息。(蓝色文字为删除内容)

 

收入预算执行——单位资金收入变化

“三方协议”变为“代理协议”和“管理协议”

单位资金收入是指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各类收入。单位应将单位资金收入全部编入单位预算,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单位资金收入的管理。

执行中,单位资金实际收入超过收入预算的,原则上不新增安排当年支出。确需新增当年支出的,单位要编制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调剂方案,并报财政部门审批。(紫色文字为修改后的内容)确需新增当年支出的,单位要编制追加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申请,经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审批。

1.系统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单位资金收入预算,生成单位资金收入预算指标,系统相应登记预算指标账。(蓝色文字为删除内容)

2.单位资金在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分散管理的,单位、财政部门、开户银行要签订三方协议,(紫色文字为修改后的内容)单位和开户银行要签订代理协议,财政部门和开户银行要签订管理协议,开户银行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要求定期将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收入、支出、余额信息发送财政部门,一体化系统进行自动记录。

 

本级支出预算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变化

单位跨年度资金退回流程修改

部门支出预算执行(紫色文字为修改后的内容)本级支出预算执行概述: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使用资金,合理安排支出进度。

 

资金支付概述: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合理调度、拨付预算资金,监督各部门、各单位预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财政部门有权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监控、评价、考核。监控。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国库集中支付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健全的财政支付信息系统和银行间实时清算系统为依托,支付款项时,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校验审核后,将资金通过单一账户体系支付给收款人。(紫色文字为修改后的内容)以一体化系统和银行间实时清算系统为依托,支付款项时,由单位通过一体化系统提出申请,经校验审核后,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给最终收款人。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应当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办理资金支付。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应当参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办理资金支付,积极创造条件直接支付到最终收款人。(蓝色文字为删除内容)

 

(1)单位依据预算指标、项目实施进度以及月度用款需求等编报分月用款计划,分月用款计划基本口径为“单位+金额”。 财政部门可结合地区实际调整用款计划的报送口径和管理内容。(蓝色文字为删除内容)

 

(2)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指标及库款情况等批复分月用款计划,依据预算指标和批复的用款计划在一体化系统中控制资金支付,同时不再向代理银行下达用款额度。(红色文字为添加内容)

 

3.单位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时,通过政府采购模块向财政一体化系统发送公开招标、资格预审公告、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等公告信息以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信息和对应的预算项目,系统同时认定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开始。(蓝色文字为删除内容)

 

4.单位应在政府采购合同 (协议 ) 签订后,通过政府采购模块向财政一体化系统发送政府采购合同 (协议 ) 的要素信息和对应的预算项目,系统同时认定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结束。政府采购合同 (协议) 要素信息应包括合同号、政府采购品目、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供应商名称、供应商账号、供应商开户银行、合同金额、付款时点等

单位依法需要终止采购活动的,应通过政府采购模块向财政一体化系统发送终止公告信息和对应的预算项目,系统同时认定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终止。(蓝色文字为删除内容)

 

3.单位在一体化系统中填报支付申请报送财政部门,在一体化系统中预生成《国库集中支付凭证》,批量业务同时预生成《国库集中支付明细表》。单位对支付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财政资金支付包括单位信息、指标类型、资金性质、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项目、结算方式、支付方式、用途、申请金额、支付金额、付款人全称、付款人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全称、收款人代码、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开户银行、政府采购合同号等要素信息. (蓝色文字为删除内容)

 

4.单位根据人员信息在一体化系统中填报工资支付申请后报送本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根据组织、人社等部门审核确认的工资数据在一体化系统中生成工资支付申请。工资支付申请应包含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工资卡卡号、发放金额等要素信息。(蓝色文字为删除内容)

 

5.财政部门通过一体化系统严格按照预算指标控制支付申请,基本控制口径为“单位+指标类型+资金性质+支出功能分类底级科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类级科目+预算项目”。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除严格按照预算指标账控制资金支付外,还要进行“以收定支”控制,即实际支付数不得超过实际收入数。(紫色文字为修改后的内容)财政专户管理资金还要控制实际支付数不得超过实际收入数。

 

(1) 涉及政府采购预算的支付申请,单位应在支付申请中填报政府采购相关内容,系统同时校验政府采购信息。(紫色文字为修改后的内容)(1)涉及政府采购的支付申请,必须关联在一体化系统中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一体化系统自动校验合同金额、收款人等政府采购信息。

 

11.代理银行根据凭证支付资金后,通过一体化系统将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回单发送财政部门和单位,作为预算指标核算、财政总会计和单位会计核算的依据。(红色文字为添加内容)

 

20.专项债券项目收益提前实现时,地方财政部门可按有关规定,遵循市场化原则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券本金利息,避免资金闲置。(蓝色文字为删除内容)

 

公务卡业务: 1.单位在财政部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公务卡发卡银行,并报财政部门备案。(紫色文字为修改后的内容)原则上应当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一致。单位与发卡银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符合办卡条件的人员向银行申请办理公务卡。财政部门通过与代理银行、银联等金融机构联网获取公务卡刷卡消费记录。

 

支付更正: 3.系统根据财政部门预设的校验规则对更正申请进行校验,校验机制参照资金支付。(紫色文字为修改后的内容)支付更正: 3.一体化系统根据财政部门预设的校验规则对更正申请进行校验,校验机制、部门和财政人工审核流程可参照资金支付管理流程。对已由财政人工审核的原支付申请进行更正的,应由财政部门再次进行人工审核。

 

5.涉及指标类型、资金性质、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类级科目、预算项目调整的,需由财政部门进行人工审核。(紫色文字为修改后的内容)根据本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由一体化系统自动校验或财政部门人工审核通过后更正申请生效。

 

6.支付更正涉及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财政部门及时将有关支付凭证发送代理银行进行清算更正调整。(红色文字为添加内容)

 

7.支付更正涉及国库集中支付汇总清算额度调整的,财政部门及时将调整结果发送清算银行。(红色文字为添加内容)

 

8.单位会计和财政总会计根据支付更正信息相应进行会计核算。一体化系统同时登记预算指标账,(紫色文字为修改后的内容)进行预算指标核算,恢复原支付预算指标额度、扣减更正后的预算指标额度。

 

资金退回概述:资金退回是指代理银行支付后,由于原支付凭证收款人账户信息有误资金被收款行退回,或单位、收款人主动将资金退回的情况。资金退回时必须按原渠道退回,通过零余额账户支付的国库集中支付资金不得退回至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蓝色文字为删除内容)

 

(2)单位确认属于跨年度资金退回的,单位直接将资金退回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和单位分别依据退回通知书回单进行会计核算。对于项目未结束的跨年资金退回,可允许单位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财政部门追加相应可执行指标;(紫色文字为修改后的内容)单位需通过一体化系统补全退回资金要素,并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再由单位通过一体化系统向代理银行发送《资金退回通知书》,代理银行依据退回通知书将资金退回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和单位分别依据退回通知书回单进行会计核算。对于项目未结束的跨年资金退回,可允许单位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财政部门恢复相应可执行指标;对于项目已经结束或收回财政存量资金的跨年度资金退回,作为结余资金管理,按照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收回资金的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红色文字为添加内容)

 

预管执行监控——部门预管资金监控

在一体化系统中设置预警规则并动态调整

1.部门预算资金监控范围包含财政拨款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单位资金等所有部门预算资金。(红色文字为添加内容)

 

3.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围绕预算安排、支出进度、具体用途等方面确定监控事项,重点关注“三公"经费、工资津补贴发放、资金划转、现金提取,以及公款购买名贵特产、公款旅游等,相应在一体化系统中设置预警规则并动态调整,进行跟踪监控。财政部门可以围绕部门核心职能和承担的重大任务,确定部分重点项目资金及其重点监控事项和基本要素,在通用规则基础上,设置明确细化、具备可操作性的专项预警规则,开展重点资金监控。(红色文字为添加内容)

 

4.财政部门对于触发预警规则的疑点信息,采取线上监控与线下核查相结合方式,综合运用电话核实、调阅材料、约谈走访、实地核证、部门协查等方式进行核实。根据财政监管工作安排,适时开展专项核查。(红色文字为添加内容)

 

5.财政部门对核实确认的违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纠偏整改规范等进行处理,强化问题整改和案例通报。对于一般性违规问题,通过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扣减预算、停止支付、调整有关会计账目等方式进行处理。对于确需研究的重大问题进行审理,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要依法按程序追责。不属于职责范围的,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红色文字为添加内容)

 

6.财政部门在一体化系统中与主管部门共享其所属单位的资金监控信息。主管部门利用相关信息对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加强管理,加强与财政部门的监控工作互动。(红色文字为添加内容)

 

7.财政部门应加强监控分析预测,不定期将预算执行中的疑点信息、共性问题、关注事项等反馈给相关部门和单位,督促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加强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管理。(红色文字为添加内容)

 

绩效运行监控变化

绩效运行监控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预算的重要参考

绩效运行监控概述

绩效运行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部门、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依照职责,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活动。各部门和单位是实施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绩效运行监控范围涉及年初批复绩效目标的所有预算项目。(红色文字为添加内容)

 

1.财政部门对部门开展绩效运行监控进行组织和指导,并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重点部门或项目开展重点监控,!或对部门和单位绩效运行情况进行抽查,督促绩效监控结果应用。(红色文字为添加内容)

 

2.各部门和单位按照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节点,集中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对照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表,填报绩效运行监控信息,包括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全年预计执行情况和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全年预计完成情况、偏差原因分析、完成目标可能性等。各级部门对资金使用单位填报绩效运行监控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形成一级项目绩效运行监控表。(红色文字为添加内容)

 

3.主管部门和预算执行单位对绩效运行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绩效运行监控结果作为当年申请预算调剂的重要依据,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预算的重要参考。(红色文字为添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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